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告 謝宏紳易昌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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