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琨益(原名傅志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琨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琨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