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雅慧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2.與聲請人共同扶養 林進吉 、 李碧雲 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現行戶籍謄本。
3.受扶養人林進吉、李碧雲之107年度所得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清冊。
4.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母現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