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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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均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查聲請人上述各節,均屬實在,有聲請人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偵訊筆錄影本一份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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