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炳輝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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