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
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暨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及本院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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