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 魏士程 被告 蔡政賢 被告 謝麗貞 上列被告蔡政賢、謝麗貞因偽造文書等,經原告魏士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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