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郭鐘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心如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利息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確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起訴狀所載被告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5萬5,500元,則除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