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9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號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