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巷8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5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羅永安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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