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丁○○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戶籍謄本原本。
二、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回執)。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