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9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禮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5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禮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參陸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365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5328號被告温禮嘉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禮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年度毒聲字第8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毒聲第24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評定成效良好,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停止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另於㈠100年6月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100年間因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苗簡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101年1月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㈢所示罪刑部分,嗣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3年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入所產生之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其於103年7月24日下午5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段與中央路口,為警發覺行跡可疑而攔檢盤查,因而在其隨身包包內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366公克、餘重0.3658公克),復經對其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温禮嘉於警詢、偵查中│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之自白│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被告經採尿送驗,檢出安│││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性反應之事實。│││代碼編號:A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板橋-1││││7)各1份││├──┼────────────┼───────────┤│3│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為警於上開時地扣得被告│││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4張及│所有白色結晶塊1袋,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103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103│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5884號毒品鑑定書1紙│366公克,餘重0.3658公││││克之事實。│├──┼────────────┼───────────┤│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份│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所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366公克、餘重
0.3658公克),併連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檢察官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