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黃明成 即金輝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債務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一○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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