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甲○○
(現於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0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0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