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27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鳳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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