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斟智 被告 陳美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