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江資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郁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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