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陳進發
被移送人   陳文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9
月9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0785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標、陳進發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参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進發、陳文標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13時20分許。
⑵地點:臺中市○○區○○里○○○路○○○號前。
⑶行為:二人因渴酒口角而互毆,對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造
成相當程度之危險。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文標、陳進發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盧君彥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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