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李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仁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