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8號
原告洪倉裕
洪黃偉
洪 正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 律師
被告 龔新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 律師
詹仕沂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34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