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8號

原告洪倉裕

洪黃偉

正聰

洪玲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 律師

被告 龔新裕

吳翊 甄即寶 多福快餐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 律師

詹仕沂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34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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