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0號原告 黃妍喬 黃昱綸 被告 張送賢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