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文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文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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