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文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文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聲請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