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王瑞青
被告 潘柏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王瑞青
被告 潘柏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