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王瑞青

被告 潘柏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江健鋒

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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