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7日上午9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
詢表、信用卡對帳單、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及項目
計算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辯稱對於原告請求
之金額無意見,希望能找到工作後再償還云云,惟按,債務
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
告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據為拒絕清償或分期清償之理由。
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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