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0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屏簡年字第807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96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