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1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8,393元
,及其中新台幣7,612元自民國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3,815元,及自民
國9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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