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棟元 債務人 巴孝合
鐘麗 華 巴文山 巴孝芯
一、債務人巴孝合、 鐘麗華 應於繼承巴進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巴文山、巴孝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巴孝合、鐘麗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5,282│巴孝合、鐘麗│100年9月1日起至清│百分之2.83│100年10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華、巴文山、│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巴孝芯││││上開利率20%計算。│├─┼──────┼──────┼──────────┼──────┼──────────┼──────────────┤││105,108│巴孝合、鐘麗│100年9月1日起至清│百分之2.83│100年10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華│償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