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525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蔡光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光大〈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9年10月27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43792元消費款、3,504元循環利息,總計47296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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