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四六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土地分割登記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