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孟容 被告 李光治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8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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