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 張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佳惠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8年1月31日│14,400元│NA0000000│││││社南寮分行│││││││││││││├──┼───────┼────────┼──────┼──────────┼───────────┼────┤│002│ 林玉清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9年1月1日│13,185元│WS0000000│││││分行│││││├──┼───────┼────────┼──────┼──────────┼───────────┼────┤│003│ 羅正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21,850元│AN0000000│││││竹城分行│││││├──┼───────┼────────┼──────┼──────────┼───────────┼────┤│004│ 林正修 │新竹武昌街郵局│98年12月31日│8,584元│N0000000││├──┼───────┼────────┼──────┼──────────┼───────────┼────┤│005│ 謝勇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42,932元│HC0000000│││││風城分行│││││├──┼───────┼────────┼──────┼──────────┼───────────┼────┤│006│ 彭世光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8年11月30日│22,940元│AD0000000││││││││││├──┼───────┼────────┼──────┼──────────┼───────────┼────┤│007│ 黃致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3,329元│AA0000000│││││新社分行│││││├──┼───────┼────────┼──────┼──────────┼───────────┼────┤│008│ 廖建仲 胃腸肝膽│華南商業銀行大眾│98年12月31日│16,180元│VC0000000││││內科診所廖建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