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佳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6號、100年度執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佳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葉佳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05月│有期徒刑08月│├──────┼─────────┼─────────┼─────────┤│犯罪日期│98.04.28│98.05.23│98.06.0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50│98年度偵字第15216│98年度毒偵字第2223│││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326號│98年度易字第2495號│98年度訴字第373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8月04日│98年10月15日│98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326號│98年度易字第2495號│98年度訴字第3736號││決││││││├────┼─────────┼─────────┼─────────┤││確定日期│98年08月24日│98年11月09日│98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153號│第73號│第2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03月│各有期徒刑04月(共│有期徒刑03月││││2罪)││├──────┼─────────┼─────────┼─────────┤│犯罪日期│98.06.06│98.07.15、98.07.17│98.07.18前1、2日內│││││某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23│98年度偵字第18120│98年度偵字第1812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736號│98年度訴字第3286號│98年度訴字第328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736號│98年度訴字第3286、│98年度訴字第3286、││決│││3529號│3529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號│第214號│第214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各有期徒刑05月(共│各有期徒刑09月(共│各有期徒刑08月(共│││3罪)│3罪)│3罪)│├──────┼─────────┼─────────┼─────────┤│犯罪日期│98.07.02、98.07.13│98.06.24、98.07.02│98.07.14、98.07.18│││、98.07.20│、98.07.22│、98.07.1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120│98年度偵字第18120│98年度偵字第18120│││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286號│98年度訴字第3286號│98年度訴字第328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286、│98年度訴字第3286、│98年度訴字第3286、││決││3529號│3529號│3529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14號│第214號│第214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07.2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第335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100執字第│││││2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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