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丙○○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證據保全程序就臺中縣○○鎮○○路○段○○號之地上建物為勘驗。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臺中縣○○鎮○○路○段○○號地上建物,位於西濱快速公路WH-43標工程徵收範圍,相對人尚未發給補償費,且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清冊、救濟金清冊等均已無存,目前唯一僅存上揭地上建物,相對人定於99年9月10日執行拆除,聲請人為保全補償費之評定有據,且執行拆除時間急迫,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99年8月19日府工程字第0990261513號、97年12月18日府地權字第0970346384號函影本各1件為證,而相對人亦自承其未保存本件之查估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核其所請與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關於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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