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8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寶明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一八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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