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高建成
高國峯 被告 胡復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