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易字第34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進福選任辯護人尤中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13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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