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85號上訴人 黃典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馬英九 等回復原狀等事件,不惟在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駁回後,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於不服民國99年12月20日原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追加中國國民黨、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錢漢良 為被告,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09萬元,有起訴狀1份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86號卷第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萬1,192元,第二審裁判費91萬6,78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0年2月23日駁回)。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