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前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㈢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106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7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376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376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