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輯勳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李悅瑞
       陳信甫
       鄭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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