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輯勳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李悅瑞
陳信甫
鄭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