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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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