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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