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楊國祥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