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