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世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兼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任職於巧玲瓏服飾店陳報 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3,000元,查有勞保投保資料(投保薪資22,000元),經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無保單價值或解約金,其餘查無債務人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裁定、債務人陳報之薪資轉帳證明、債務人之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
㈡、依債務人陳報與父母同住於其母名下房屋,每月支出相當於房屋使用費之房屋貸款2,500元、水電瓦斯費1,400元、伙食費5,100元、加油費2,000元、手機通話費900元、雜支1,000元、車輛保險費464元及保險費(醫療及意外險等)5,200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18,564元。又據債務人稱,因有家族病史,其亦進行過三次手術,是以向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醫療保險及意外險,無其他商業型壽險保單。上開之情經本院向第三人函查結果,債務人多為醫療保險,無保單價值及解約金。綜上,依債務人支出之項目及金額,應可認屬個人生活選擇或安全感來源之基礎,非為累積個人資產,可堪認屬必要之生活費用,並有保險單影本、相關繳費證明、戶籍謄本及家族系統表等在卷可憑。
㈢、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3,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564元後,每月餘4,436元可供清償,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4,000元,逾上開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0%;又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還款成數達40.37%,且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反受實質之不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另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1.每期清償金額:4,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40.37%。││5.清償總金額:288,000元。││6.債務總金額:713,347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35,076│32.95│1,318│││司││││├──┼───────────┼─────┼───┼───────┤│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0,776│14.13│565│││司││││├──┼───────────┼─────┼───┼───────┤│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司│14,661│2.06│82│││││││├──┼───────────┼─────┼───┼───────┤│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44,359│34.26│1,370│││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118,475│16.61│665│││限公司││││├──┼───────────┼─────┼───┼───────┤│總計││713,347│100│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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