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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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茂忠 被告馮 郭敏仔
郭玉梅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被告郭建宏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73,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二、被告 馮郭敏仔 、張郭玉梅、郭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繼承人 郭朝水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被繼承人郭朝水之遺產│面積│全體繼承人│土地公告現值│被告郭建宏│價額││││(㎡)│公同共有權利範圍│(新臺幣)│分割後應有部分│(新臺幣)│├──┼───────────────┼────┼────────┼──────┼────────┼───────┤│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7.08│1/1│11,500元│1/3│27,140元│├──┼───────────────┼────┼────────┼──────┼────────┼───────┤│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68.51│1/1│11,500元│1/3│645,955元│├──┴───────────────┴────┴────────┴──────┴────────┼───────┤│合計│673,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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