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羅善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冠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僅於民國
106年12月1日以傳真表示追加沈冠儒為被告,然訴之聲明、事
實理由及請求之依據均付之闕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理由
  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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