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許夏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柒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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