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517號債權人富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韓龍食品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綉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經商工資料登記查詢,本件債務人為韓龍食品行,非韓龍食品公司,其組織型態獨資,應列其負責人為債務人)。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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