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51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貳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②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三個月內(含)每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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