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中簡上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二О號
證人甲○○右證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證人甲○○因右開案件經合法傳喚,於收受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科罰鍰新台幣一千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